裁判要点:1.股权性融资协议的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系资本市场正常的激励竞争行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计算方式是以年度净利润在预定的利润目标中的占比作为计算系数,体现了该种投资模式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的激励功能,符合股权投资中股东之间对赌的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明股实债”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调整。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郭聪聪 北京报道一场为期4年的对赌合约,牵扯出了一起高达5375万元个人所得退税案。纳税人王某在2016年获得了一笔来自A公司的价值5.75亿元的融资,并以20%的个人所得税率缴纳了1.14亿元的税款。不料对赌失败,王某向投资方A公司补偿了价值2.
工人日报 对赌协议多适用民商领域,意在转嫁风险保护投资方利益。然而,实践中,有企业将之引用到对员工的管理中,与员工签署带有一定风险性质的对赌协议。这种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有没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引言近年来,在私募投资市场发展过程中,基于投融资和风险保障需要,产生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此种新型交易模式。为获得其需要的资金,融资方(股权转让方)因而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此时,为减少投资方(股权受让方)的收益风险,通常会约定以目标公司未来年度的业绩作为对赌目的。
公司在进行投资时,由于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损失,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目标公司经营发展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时,目标公司需要对投资方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那为何目标公司在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时,法院却不支持呢?
身为基层员工的你,有和单位签订过《对赌协议》吗?近年来,有的公司为了完成经营任务,采取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约定员工未完成任务便扣其工资,这样做违法吗?广东一名劳动者为此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其扣发的工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三起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贯彻新时期诉源治理工作要求,有效联合多元力量和丰富创新工作模式,发挥司法能动性,以示范判决促成关联案件达成调解,协调民营企业与小投资者利益,消除了后续群体诉讼的风险,积极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