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佳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曾根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曾根辉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力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几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我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已经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项条件,为了佐证我的想法,我还上网查找了类似情况,发现外省市确有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或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