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日报】云南普法举案说法今天的《以案释法》关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话题【案情】2021年,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某物业服务公司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了某小区四周110个临街车位的经营权,并改造了该小区南北两处共4个出入口。
近日,盐津县公安局柿子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助力辖区重点工程建设和营商环境提升。2023年4月19日10时许,柿子派出所接到渝昆高铁盐津柿子段一工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我们项目部饮用水的水管被人砍断了,请处理。
冲动是魔鬼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因泄私愤而犯罪等待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近日马边公安民建派出所陆续接到辖区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家汽车的车窗玻璃被人为故意毁坏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勘察取证案件详情经查,2025年5月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不满非本公司员工车辆停放在
租客提前退租房东拒绝退还2000元押金本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租客却放水泄愤造成几万元损失最后,不仅需要赔钱还被法院判刑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案情简介2020年10月,小李与房东老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小李支付了2000元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