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认为,由于投标保证金具有缔约担保的性质,除法定情形外,基于民法自治的原则,招标人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参与投标,应视为对约定的接受,并在违约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成文规定起源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部分采购人为将政府采购项目归属为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人为在项目中增加个别只能由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或将本应分包采购的项目整体打包采购,变相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如对既包含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但两者关联性不紧密,且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单独分包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