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即企业以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一做法主要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当时国企改革步伐加快,部分企业为减轻负担,选择通过买断工龄的方式裁减员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正式作出规定,将买断费用命名为“经济补偿金”,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职工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就业的合同制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从法律性质讲,全民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是一种隐形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改制是买断的先兆,很多企业都进行过改制,改来改去并没有起死回生,剩余价值还被改制一空,企业不得不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买断工龄是自愿的吗?以我们企业为例:在改制的大环境下,迎来了第一次改制。但好景不长,拖欠工资成为常态,社保医保也不能按时缴纳。
三十岁之前为了更好的薪酬待遇,一些职工会频繁跳槽,但是三十岁过后,许多职工考虑的问题重点就已经由更好转为更稳了,毕竟三十岁以后不再好找工作,所以许多人都会选择待在自己的岗位上安逸地干到退休,等到工龄期满便可以退休。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参加工作,如今在民营企业工作尚未退休人员,基本都经历了国有企业改制阶段。首先明确,“买断工龄”是历史概念,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买断工龄”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用人单位再以“买断工龄”办法辞退员工肯定是违法的。
有人说,上世纪90年代末的国企改革,就像做了一次大手术,如果没有手术,病人也很难健康地活到现在。当时有三分之一的国企明亏,三分之一暗亏,只有剩下的三分之一在盈利。于是,6000多万名职工不得不成为这次手术中被切割的部分,那时,“改革总是需要付出代价”是他们无法抗争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