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公司存在着一个非常大的股东,但他不在经营层或者在经营层不发挥主导作用,理论上讲这种股权结构就不健康,因为公司的未来是要靠人创造出来的,创造出公司未来的人持有的股权过小就是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其中提出,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伙制、公司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完善内部治理规则,制定规范的章程,保持章程与出资协议的一致性,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