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中,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也被法院认定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李某与顾某在同一公司工作,一天下班后,通勤车迟迟不来,顾某见李某还在等车,就询问李某是否要搭乘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宿舍,李某欣然同意。
基本案情2024年05月11日,金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朝阳镇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路段,超越前方赵某驾驶的多用途载货汽车时,由于驾驶原因导致车辆失控,与印某停放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剐撞,造成金某驾驶车辆中的乘客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无责”并非完全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