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320 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总书记一语指出了我国当前诉讼环境的困境和出路,由是,诉源治理成为了司法改革的必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