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徐志珍与广信公司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因广信公司欠付徐志珍到期借款本息,徐志珍同意广信公司以其开发的百度城部分房产及车位抵顶相应的本息欠款,抵顶房产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后徐志珍与广信公司就前述房产及车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江泰公司与郑州一建签订《协议书》约定,江泰公司将该项目一套商铺作价1250万元给郑州一建,折抵所欠郑州一建的工程价款,江泰公司再将商铺返租五年,返租费500万元从房价中折减,实际冲抵郑州一建工程价款750万元。
导读张总:“陈律师,对方欠了我150多万,他还不起,但是他有套房产,去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他签了份《以房抵债协议》,说好3个月之内把他的房子过户给我抵债,但是过了这么久了,对方一直拖着不办过户,而且我发现他房子又抵押给别人了,现在我不想要房子了,我想让他还钱,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和他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