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务员退休时的工龄计算,还是要以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来计算的工龄,由于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有一个干部管理权限的问题,所以工龄的计算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退休审批、工龄计算等事宜,社保部门只负责计算养老金。
看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没答到点子上,关于“人事档案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其实问的是统账结合前的工龄,也就是开始执行社保缴费,有个人账户之前,参加工作员工的工龄问题,这段工龄也称之为“视同缴费工龄”。
人民警察法是国家正规的公务员,按照规定,要等到个人试用期满转正以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才会确定个人的工龄。事实上,对于新进人员的工龄计算,通常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录用前没有工作经历的,会以录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个人工龄。
对于工龄认定的目的主要就是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一样,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在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影响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同时还会影响每年的养老金调整、今后家属享受的遗属待遇等。
工龄一词,对于很多工作的同志来讲,并不陌生,不管是在企业上班,还是在体制内单位上班,工龄经常能够在自己的人事信息中看到。工龄一方面是工作年限的一个指标,另一方面也是核定待遇和工资增长的一个重要参考项目。
前几日和一名朋友聊到了工作问题,我在听了这位朋友的实发工资后我也是大跌眼镜。这位朋友2016年到2020年在部队服役,2020年底退役回来后当年安置在了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但是我在看了这位朋友的具体工资表后就发现了他当兵的年限没有给他计算工龄,直接导致了他的工龄等级少了几个等级,个人工资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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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个网友私信,是这么一个问题:自己在考取公务员前在企业有过两年时间的工作经历,且当时也缴纳了社保,后来2015年考上了老家的机关单位,但最近单位在审核干部档案做认定的时候,认定自己的参加工作时间是2017年,而不是之前的2015年,但自己的工龄时间却是从2015年起算的,是不是认定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