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1999年被除名,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吗?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咱们的工作工龄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对于部分朋友来说,如果是被公司单位除名的,那之前的工作工龄还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84年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因为84年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还未开始实行社保统筹,个人还未开始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正常情况下的正式职工,从84年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社保开始实行统筹之日起的工作年限,都是应该算做视同缴费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