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接触到子女顶替父辈工作的档案,检索了一下有关方面的政策,还真能找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建国初期,劳动部曾经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从字面上来看,条款只适用于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后来随着时间的变化及社会原因,国家放宽了这项条件限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就业制度,成为国家对于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特殊福利延续下。
88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下岗职工,档案里只有招工表会不会影响办理退休,要看参保者是否是特殊工种退休。因为办理退休需要档案的参保者,都是有视同缴费年限和特殊工种的参保者才需要档案,没有档案就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特殊工种。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如果开始工作的时间是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那么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之前的工作工龄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不过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时,咱们也是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比如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有3类,接下来咱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谁都不曾想到,当年随手填写的一份招工登记表,竟然能决定着大家的退休时间及真实年龄,按照现行的退休政策,退休时的年龄参照的出生日期不是按照身份证上记载为准,而是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的,当年不严谨的书写在当下会让几家欢喜几家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