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已具备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条件,现甲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乙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约定丙方先支付二分之一款项,剩余款项从合同对应的土地开发成楼盘并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支付。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但以转让股东存在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逃废债务故意为例外。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张千千)公司法修订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项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一是完善失权股权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