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法官,帮我们保住了房子,我们一家老小总算不用居无定所了!”近日,当事人王某威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莫然赠送了一面“依法为民保家园,公正司法扬正气”的锦旗。记者获悉,这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近日,来自北京的马女士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购买了二手房,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未约定过户期限。马女士想知道,遇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解答:对于马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广域律师表示,遇到此种情况,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公平协商处理。
疫情并非免责挡箭牌,在无法阻断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仍应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疫情爆发后,最高法院发布了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于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需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法院应当加强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