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务工人员王某来电咨询称,自己在四川一家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工作多年,和原来的劳务派遣单位合同到期后,用工单位又安排他和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待遇都没有发生改变,就这样,他已经和好几个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胶东在线网消息近日,本地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我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十多年,现公司要求我们与B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C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公司是否应该给我们经济补偿。
案 情 简 介。2014年7月,张某到某车辆维修有限公司修配厂工作,应聘岗位为吸污组防护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