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岩律师这是我整理的第16篇判例一、裁判观点1、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付款)不具有对等性,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2、同时履行抗辩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双方所附义务具有对等性。否则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本案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2019年8月18日,海燕公司与建新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乙方应甲方要求在甲方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发布甲方产品户外广告,发布位置:梦海商业街工商银行大楼楼顶等四处,发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