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关于上诉人要求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上诉人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取对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实践中,查询涉案对象的银行流水是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涉及银行流水和财务账户等方面的涉案调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会查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资金流向:通过银行流水等财务账户记录,查明协查涉案人的资金流向,了解协查人员所持有的资金来自何处,往何处转移,有没有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