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者、包工头及工人之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为原告张某提供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其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及监督管理,对跳板是否固定好未进行安全性检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严某,男,54岁,四川人,在建阳区某镇村务工。本案的特殊在于严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他的死亡赔偿金额该如何核定,另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差距过大,调委会共历时二十天,进行了七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巧用枫桥经验,适时引用法律法规,并寻求村干部的帮助,多法并用,最终顺利调解此案。
工人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应由谁来赔偿损失?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房主程某因自建房装潢,在亲戚胡某介绍下,将房屋的外墙油漆工作以按实际平方数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