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周先生在婚前答应与林女士结婚后赠与其两套房产,林女士对于周先生的口头保证始终怀疑,在林女士“施压”下,周先生与其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但好景不长,双方还是走向了离婚,在诉讼中周先生主张自己撤销了赠与,两套房产并非是林女士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儿女,父亲却在办理过户前反悔了,该如何处理?近日,海阳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能单方面撤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留给女儿,还没过户父亲反悔原、被告系父女关系。
七旬老夫妻生活难一套房换女儿照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却只有一方兑现承诺女儿怠于赡养老人能否撤销赠与?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赠与行为如果反悔了怎么办?戳视频了解一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吧!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陈文洁 柯建兴)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给子女的不在少数。但出于种种原因,离婚后,一方事后反悔,试图撤销对子女的赠予。这种行为能获得法院支持吗?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