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况的参保者基本都是国企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参保者。84年的合同制职工参保者出现社保局让补缴保费后才给算工龄的情况,是因为以下原因所导致。因为国企单位的固定职工身份的参保者,最早的缴费年限是92年。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
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社保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尤其重要但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近期宿豫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起看看结果如何▼2010年6月,宋某进入了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然而,用人单位却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发布时间:2021-08-121、存档人员的年龄如何掌握?男同志不分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其年龄不超过58周岁;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53周岁;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年龄不超过48周岁。如属提前退休的,需按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视同缴费年限是是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具有国家或是省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来作为依据的,认定的依据就是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或是个人人事档案不完整,缺少资料的,都要想办法通过以前单位的相关档案材料来证明,只凭自己空口说白话,拿不出社保部门承认的过硬历史资料,那一切都是徒劳的,可能就只能白白忙活了。
参加工作25年的属于事业编,因为个人原因辞职,能否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社保法和上述几个文件的规定,你参加工作25年,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不管是继续就业还是以是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其以前在事业单位工作25年的工龄,只要是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龄,都会计算为连续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只要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能够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按照社保法规定的,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