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依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在办案实践中,由于自然人独资一人公司中其自然人意志和单位意志之间、自然人利益和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时常会在这两个罪名之间产生混淆,本文将以两个案例展开论述。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实践中,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不同,同时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往往存在交织,因而在认定上往往会产生混淆。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尤伟红立案侦查】10月27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苏州市兴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尤伟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
“老赵是一家大型企业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一天,公司管理团队其他成员找他商量,最近某区领导为公司在承揽项目上提供了帮助,是否可以以公司的名义给该区领导送一笔“感谢费”,反正是公司行为,跟个人没有关系。老赵有些犹豫:以公司名义“送钱”就没有风险了吗?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作了明确。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言而喻自然人是不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
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 记者 周经纬被查9个月后,中国男足前主教练李铁再度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近日已由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前有足球圈人士爆料,李铁敛财的“胃口”颇大、手段颇多。
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C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该规定的意思是指,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