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8条,为了国防外交需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教育、科技、卫生、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是启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主要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裁判应当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阶段。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城市中的旧村改造,有些拆迁户不仅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前后的院落和空地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有些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压低征收成本,常常不将被拆迁人的院落和空地纳入补偿的范围内,也不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那么拆迁部门的做法正确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