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和撤回、撤销执行申请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是二年,申请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该期限规定,在被执行人无主动履行意愿的情况下,为保障自身权益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贻误申请执行时机,导致裁判文书“过期”。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会丧失申请权利,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实现。同时,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的需要负担一定的执行费用,那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负担的费用有多少?
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深入推进,《办法》关于执行费收取规定无法满足执行实践需求,立法供给不足与收费措施细化高需求矛盾、执行实践不统一与审计高风险矛盾更加凸显,影响了执行效率,不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急需细化《办法》中涉执行费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