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和员工的想法一致,很好解决,如果企业和员工的想法不一样,确实很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8月,正是很多毕业生离开学校、走入职场的时候。新员工入职新单位,大都会经历为期三个月到半年不等的“试用期”。然而试用期过后,有些员工被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殊不知,自己可能落入了单位滥用“试用期不合格”的陷阱中。
近期,收到网友chen提问:“我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单位人事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试用期不过,我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
作为一个底层搬砖多年,光上仲裁庭就超过20场+的悲催hr老白菜,发现一个比较让人无语的现象,就是真的有不少公司,会仗着“试用期”这一说法,对一些善良的、老实的员工玩手段:明明是企业自身的原因,却还要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造一种员工不行的假象,然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劳动者无偿踢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