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8日电 (谭伟旗 朴宣蓉)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及利息。由于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期作者丨李娇西田各庄法庭丨法官助理劳动者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乙公司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薪资变更以及休假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地点,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向谁主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呢?
公司欠债,股东是否应与公司一并承担责任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基本案情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郭某,注册资本250万元,股东为被告郭某和叶某。
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彰显法官会议制度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选取了2019-2020年的部分法官会议纪要集辑出版,内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是实践和理论有效结合的典范。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闪电新闻】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4日讯近日,日照市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发挥其专业素养,成功调解了一起有关经济合作合同的纠纷,有效遏制了矛盾可能进一步升级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利。据了解,乙某与国有企业甲公司基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存在不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