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先由社保局进行初审认定,然后再由人社局进行终审认定最后的结果。因为人社局是制定政策的部门,而社保局是执行政策的部门,所以真正决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被认定,参保者的退休年龄是否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是要看人社局最终的审核和认定的结果如何。
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的执行乱象,造成了同体制内参保人员的严重待遇问题,为此先后发表了“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规定的由来/内在关系/适用性/执行问题等系列相关文章,尽管人微言轻,相信对相关人员的认知与解惑起到了有益作用。
规范体系--以浙江省为例制度体系基本架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 (改革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人员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编制外人员 (入编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的正确认定是保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关键所在。作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计发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规定是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途径)。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