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王先生驾驶小轿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姜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女士摔倒受伤。对此次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未作出责任认定。王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曾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6日电 (谭伟旗 曹春江)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件。据悉,孙某天的父亲和相某是好朋友,相某来长春之前先给孙某天打电话取得了联系。孙某天开车到长春站接到相某后,直接去了某饭店宴请相某。
新华社孩子参加文体活动,难免发生磕磕碰碰,意外受伤谁担责?“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提供维权指导。北京某校初三学生曾某在参加班级活动游戏项目时,因自身旋转摔倒并磕伤牙齿。班主任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学校医务室并联系了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