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税率提高了6个百分点,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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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自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此次是我国时隔6年后再度调整烟草税。此前,我国烟草消费税分别于1994年、1998年、2001年以及2009年进行过四次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具体核算方法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