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2021年4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
近日,浙江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了参保、待遇相关政策4月1日起实施一起来看↓↓↓主要任务(一)完善参保政策切实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享受职工医保
近日,浙江省医保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全面做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