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大山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二者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山、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日常生活中,让同事、朋友无偿搭乘“顺风车”,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骑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搭乘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电动自行车虽不属于机动车,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民法典》“好意同乘”条款,减轻好意施惠人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