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否构成枉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认为的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是否就意味着判决是枉法的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以及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合集2024年11月修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 17 号)01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
实践中,在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各地法院所掌握的审查标准长期存在较大差异:有法院认为,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已经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基本证据,只要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