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它的确定与标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公文处理实践中,我们却发现不少机关单位所拟制的公文对成文日期的标注不合规范要求,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这又直接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