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按照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石某电子有限公司、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结合涉案证据,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认定原告何某某为“职业放贷人”,双方借贷合同无效,依法判决被告电子公司向原告何某某返还资金,并仅支持原告何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
有听友咨询:我的朋友2016年向我借了10万块,打了借条,当时约定的是2分利息,没有写还款日期。现在这个朋友没有工作,没有存款,也没有家庭。我还能起诉她还我钱吗?利息还能支持吗?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特别邀请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媛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