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取水工程核查登记整改提升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强化流域治理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升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现就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近期,水利部发布《调水工程设计导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8部分: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9部分:纺织行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12部分:水源热泵建设项目》《小型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水库大坝隐患探测技术规程》6项水利行业标准。
阳光讯(记者 芮扬 通讯员 潘茹)近日,凤县22个村民委员会拿到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实现了水资源论证“免审查”。今年以来,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县水利局编制的嘉陵江凤县段、汉江流域凤县段涉及的镇、村(社区)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水资源区域性评估报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相关规划决策、项目建设布局以及区域发展中的刚性约束作用,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5月17日,水利部发布2023年第10号公告,批准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1部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利行业标准,本标准将于2023年8月17日起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第1部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SL/T 525.
5月22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泰安市关于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第十项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具体内容如下:泰安市关于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第十项问题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我市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第十项问题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