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抄送机关是“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见,二者的责任完全不同,主送机关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对公文承担办理或答复责任;而抄送机关的责任仅限于“执行或者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