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台海网8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 租期届满,租客竟不续租、不搬离、不交租。遭遇这种情况,房东如何维权?能否索赔占用费和违约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如何交接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近日,翔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客既不续租也不搬走,房东提前通报后对房屋停电停水。在房东诉房客解除合同的庭审中,房客提出反诉,要求房东赔偿10万余元弥补停电停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东城法院8月9日发布消息,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诉请,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刘倩 周安琪“感谢法官想出了就地转让的好办法,我终于不用再为鱼儿往哪搬发愁了!”近日,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主持下,被执行人彭某与新鱼塘承包人签订了转让协议,一桩因承包鱼塘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就此了结。
房东沈某与租客衡某房屋租赁合同于一年前到期,但衡某未能找到合适住所,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按月按原价格支付房租。沈某多次催促其搬离,双方协商无果多次报警……这是曹家渡社区近日发生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司法所启动“三所联动”工作机制。
在房屋租赁特别是经营性用房租赁纠纷中,租客可能因自身经营问题,在租赁期内拒绝接收房屋或单方撤场弃租,此时房东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租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若房东坚持要求租客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