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小于在上海某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划伤手掌。2024年11月12日,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后小于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他所受伤害“未达级别”,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12月,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申领小于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归纳】劳动者A工作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被侵权人B侵犯健康权、身体权,A所在的单位甲公司给A缴纳了社保,或者未缴纳社保,该如何赔偿【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
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有权请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超出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职业病的员工向用人单位索要工伤待遇外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该员工的赔偿请求。
小美在上班路上骑自行车与老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张负全责,经鉴定小美构成十级伤残。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与此同时,小美还向单位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