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规经商办企业,并利用职务影响推销业务——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官网7月13日公布了一起违纪案例,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岩监督管理所职工陈伟文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纪所得,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持有。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由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答。
答疑释惑Q:对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封面新闻记者近日,重庆市黔江区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清风黔江”发布的一则通报引发关注。重庆市黔江区监委发布通报,对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图源“清风黔江”通报称,“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成进行了立案调查。
特邀嘉宾许雪军 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孔晓曼 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姚晓红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范 悦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编者按这是一起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索取商业机会并经营获利的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是否一律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一般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身体健康允许的可以继续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社会活动,只要与其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或和业务范围没有关联即不受约束。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宣方乐“以投资形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肆攫取利益”;黑龙江省人防办原副主任高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屡见不鲜。
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可原肥东县文化站员工陆某却无视规定,与老婆梁某商议注册房产中介公司,并以公司为掩护,非法从事吸收存款、贷款的经营活动。三年多时间里,夫妻二人共从200余人处非法“吸金”近3000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陆某、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双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