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二审公布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5日7时,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号微型客车在如意城交通岗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非机动车碰撞,致两车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频发的当下,误工费是赔偿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因种种原因,受害人拿到的误工费往往不尽如人意。那么,究竟该如何有效、正确的主张误工费的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案例苑】●案情:金大爷已经70岁,某日骑电动车时与驾驶汽车的谭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金大爷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大爷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费是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时劳动者能够证明自身有收入的,可以索要误工费用。一般情况下,主张误工费的法定年龄为女性16至55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并未列举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亦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