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因“转租”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牵涉多方利益。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案件,法官准确界定“转租”概念,说明“转租”和“承租人变更”的区别,驳回了房东的诉请,维护了租客的利益。2021年3月底,房东老李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小张。
房东一纸诉状表示租客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转租租客却拿出一份“同意转租协议书”一场“罗生门”如何收尾?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转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房东刘先生与租客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将房屋出租给张先生。
李某在某小区沿街有商铺一处,2011年5月1日,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五年,租赁费每年50000元,每年的4月1日支付,并约定未经李某同意,黄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如有违约,李某有权提前终止租赁。
案例:甲公司于2021年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繁华地段的一幢大厦的六层出租给乙公司作经营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万元,租期为5年,并同时约定若乙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2013年7月,某经合社与某娱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面积7000余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某娱乐公司,租赁期限20年。2018年8月,某娱乐公司将其中的4000余平方米房屋转租给某酒店公司,租赁期限15年,并经某经合社同意。后某娱乐公司拖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