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之后,在社保费滞纳金征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课题组(下称“课题组”)近日在《税务研究》杂志发表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的建议》中,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建言,受到市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