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还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吗?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可以成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则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都是可以领取3部分养老金的,那在198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能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呢?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自国务院发布国发〔2015〕2号展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人社部规〔2017〕1号,结合劳社部发〔2001〕13号,形成了改革前后国家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体系的基本
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先由社保局进行初审认定,然后再由人社局进行终审认定最后的结果。因为人社局是制定政策的部门,而社保局是执行政策的部门,所以真正决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被认定,参保者的退休年龄是否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是要看人社局最终的审核和认定的结果如何。
视同缴费年限的正确认定是保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关键所在。作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计发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规定是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唯一口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