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里也有规定,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适用这个规定?“破”与“不破”如何判断?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摄影记者 邹斌通讯员 宋子文实习生 段玉枝 罗裕琛 罗萌瑶“《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是为了适应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求而应运而生,它的实施对租户、房东乃至整个租赁市场均有积极作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邱一恒说道。
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通常情况下是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通常是修复、实物作价赔偿,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对于主张贬值损失的,应当对其车辆主要部件受损及贬值估价依据举证,原则上一般不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来源:【《法律适用》杂志】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作者简介及文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等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30日电 (谭伟旗 朴宣蓉)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17年闫某、李某向银行借款,并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8年,闫某、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租赁给案外人,租期20年(租期自2018年3月到2038年3月)。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美欣 通讯员 朴宣蓉 承租人能以“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吗?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闫某、李某向银行借款,并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