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离婚后才复员、转业,其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案情 被告鄢某1990年12月1日参军入伍,系边防支队干部。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 通讯员 刘铠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益属于与夫妻一方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是否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又会如何予以分割呢?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非全职家庭主妇虽有一定收入,但承担抚养子女等较多家务劳动,倘若婚姻难以维持,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酌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金2万元。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