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但开具发票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发包人以“先开票后付款”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即约定开票方先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后,付款方再支付相应款项,若开票方未开票则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为此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