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五届(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历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专家终评等评审环节,评选出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和年度提名案例,名单公布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