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4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四场。访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介绍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举措,并详细回应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7月12日,深圳“个体深信贷”产品上线启动,在启动仪式上,还进行了线上首笔授信。(点击阅读)“真是解决了燃眉之急!”深圳卫视记者还对首批获贷的一些个体户代表进行了采访,这是大家的普遍感受。据悉,“个体深信贷”产品系全国首个以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为核心的个体工商户线上全流程信贷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这一规定旨在打击职业放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优化融资环境。那么,有人不禁就要问了,职业放贷行为无效,我借的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我是不是不用支付任何利息了?
关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定义,很多公众都对2年内10次以上这一次数标准印象颇深,由此还总结出2年内10次以上,年化利率超过36%,个人放贷总金额超过200万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立案并以非法经营罪追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罗定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华一年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案件28件,其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不特定他人出借款项,且大部分都约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