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父债子偿”案件,男子王某因病去世,但其生前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却一直没有偿还。王某去世后,张某要求王某的亲属偿还这笔债务未果,张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儿子王某甲承担清偿责任,判决其承担部分债务。
“父债子还”在我国古代,确实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因为,当时的经济条件还不发达,人们都是以大家庭一起来生产生活,这样,可以抵御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父亲和儿子一般都是不分家的,即便是父亲借了钱,那也是用于这个大家庭,因此上,父亲如果去世之后,那么儿子作为了顶梁柱,当然要偿还这个债务。
借款人突然死亡,债务该由谁承担?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意外离世引发的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邵某在妻子去世多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罗某,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两年多。其间,邵某因个人事由和生意资金周转,向罗某借款9.
本院刚不久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刘某某的父亲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原告白某借款8万元,后生意彻底倒塌赔了本,根本无力偿还该8万元借款,原告白某便找到了被告刘某某自己正在努力经营的一个水产门市,要求被告刘某某代为父亲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8万元,被告刘某某坚决不肯偿还,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