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26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超) 非机动车道,一名行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责任该如何划分?来看看发在南京的这一起案例吧!近日,在鼓楼区虎踞路49号清凉山社区门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
一起交通事故,两份不同责任认定书,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该如何认定当事人责任?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年10月4日19时20分许,16岁的小宋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路段与行人周某发生刮碰,致周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网3月9日讯(记者 郭一鹏) 看见路口车辆排队,张某便耍起了“小聪明”,在红灯变绿灯的时候,从非机动车道通行,试图抢个先,哪知有车辆右转弯,结果直接发生了碰撞。被撞还要担全责,张某也是郁闷不已。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被机动车撞伤为何还要承担全责?近日,上海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而事故的引发则是因为没有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尽管非机动车驾驶员是事故中的伤者,但仍然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报记者 徐伟伦本报通讯员 卢 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骑车上下班,不仅能躲避拥堵,还能强身健体。然而,部分骑行者在早晚高峰复杂的交通环境下却选择高速骑行,违法闯灯、超速抢道、追逐竞驶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相关事故发生。
扬子晚报网4月1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近日,南京江宁横溪交警中队接报一起警情。一名报警人称,在横溪交警辖区宁丹路东山大道路口处,发生了两车相碰擦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江宁横溪交警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看到,两辆小轿车撞在一起,发生了碰撞。
2022年3月22日8时50分许,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某路最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南10米处,适遇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由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向机动车道内行驶准备左转弯,刘某刹车向左避让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时,与其左后侧同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辆二轮电动车损坏,刘某、李某受伤。
11月4日中午12时左右,宝岗大道靠近宏宇广场路段南往北方向的机动车道,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两人受伤送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事故起因源于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用,电动自行车借道行驶机动车道,与同向机动车发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