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然而家住上海市青浦区的姚女士却意外了解到自己的名字被盗用并注册公司,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标志,自姓名产生之日起,到发展到有姓名权,经历了很长时间。从《摩奴法典》到《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姓名权经历了从对姓名的保护到用司法判例对姓名权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
员工离职后发现被“老东家”冒名登记为财务负责人,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姓名权纠纷案,判决安徽某商务运营公司立即停止对程某姓名权的侵害,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变更撤销公司财务负责人程某的登记。